近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5月2日和除夕兩天假期。
同時,據此對放假調休原則作進一步優化完善,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春節自農歷除夕起放假調休8天,國慶節自10月1日起放假調休7天,勞動節放假調休5天,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分別放假調休或連休3天(如逢周三則只在當日放假),國慶節放假如逢中秋節則合并放假8天。
按照上述原則,2025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也已出爐。
月計薪天數與月工作日是否有變化
那么問題來了,放假天數增加,HR工作中經常用到的月計薪天數等數據是否會變化呢。
我們先來看看月計薪天數21.75天怎么來的。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國家規定的13天全民節假日,勞動者既是不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工資。所以,在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只能扣除公休日,不能扣除13天的法定節假日。
而21.75天/月對應的是計薪天數,是全年中平均到每個月應該計算工資的天數。
即,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這里的104天是全年的雙休日天數,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因為法定節假日需計薪)。即基于全年52個周的基礎上,每個周有兩天雙休日,因此全年雙休日的總天數為52 x 2 = 104天。
因此,明年增加的勞動節和除夕的兩天假期,對月計薪天數21.75天沒有影響。
我們再來看看每月工作日20.83天怎么來的。
20.83天/月對應的是工作天數,是全年中平均到每個月的工作日天數。
它和月計薪天數計算規則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包括法定節假日。月工作天數需要剔除法定節假日計算。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放假時間增加兩天后,明年的月工作日將變為:
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3天)÷12月=20.67天。
月計算薪天數和月工作時間的適用范圍
計算日工資標準等涉及薪資的數據,一般采用21.75天/月計算。如,勞動者在上班未達全勤時,實發工資應為月工資除以21.75天,再乘以實際工作天數,扣除應當扣除的項目。如涉及小時工資,一般應當是月工資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時。
附上加班工資計算規則: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平日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算法是:
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因此,對于新增的兩天法定節假日,如涉及加班工資的倍數計算,標準需按勞動者工資的300%。
以上“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所簽訂的總額,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包含獎金、津貼、補貼等),不能以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計算工作天數等涉及時間的數據,一般用20.83天/月計算。一般用于綜合工時制計算員工出勤、加班時間時。即每月工作20.83天*8小時/天,一共工作167小時。超過167小時的時間,可計算為加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