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關于增值稅的熱點問題層出不窮!
1.我公司購買酒水送給客戶,取得了增值稅專票,是否視同銷售?可以抵扣嗎?
回復:本問題的解答,實務中有三種觀點:
(1)視同銷售,正常抵扣進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2)進項稅額轉出,不視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3)以上兩種觀點可以二選一。即,選擇視同銷售,則正常抵扣進項稅額。選擇進項稅額轉出,則不視同銷售。
實務理解:
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政策規定的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這里的“消費”是指生活性消費活動,指的是消費掉,用掉、分享掉,屬于增值稅鏈條末端,不再進入循環,不再進入生產流通環節。
因此,公司將外購的禮品用于交際應酬,消費掉的作進項轉出處理,無償贈送則視同銷售。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十四條
2. 請問現在過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機打發票還可以抵扣嗎?
回復:不可以抵扣。
通行費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需要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取得的是征稅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通過發票勾選平臺勾選認證抵扣;
(2)稅務機關監制的橋、閘通行費紙質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3)稅務機關監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可計算抵扣);
(4)稅務機關監制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計算抵扣);
(5)財政部監制的通行費紙質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概括:簡言之,除橋閘紙質發票計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可以如專票一樣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
3.我們是一家蛋糕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現場制作蛋糕并直接銷售,6月份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請問增值稅的稅率為13%、9%還是6%?
回復: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應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6%。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小規模建筑公司開給甲方發票含稅50萬元(專票稅率1%),收到勞務分包普通發票10萬(稅率1%),申報稅款,能不能按差額抵扣?具體交多少稅?
回復: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2020年為1%)。具體應納稅額為(50萬元-10萬元)/(1+1%)*1%。
5.園林公司開具的免稅發票,房地產開發公司是不是按開票金額的9%計算抵扣?有沒有文件規定?
回復:如果園林公司開具的是自產農產品的免稅發票,可以按9%計算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
6.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回復: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屬于可抵扣的有效憑證,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
7. 我公司取得專票已經抵扣了,現在發生了銷貨退回,如何沖紅?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請參照以上政策執行。
8.向第三方支付的擔保費,收到增值稅專票可以抵扣進項嗎?
回復: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五)金融服務。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因此,擔保費收入屬于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可以抵扣的。
9.購買酒水計入招待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回復:《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購買的酒水計入招待費是不可以抵扣的。
10.我們是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民種植的玉米然后進行銷售。
問題1:是不是無論開具專票還是普票都需按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呢?
問題2:農民給我們代開的免稅普票我們能計算抵扣進項稅嗎?按什么稅率抵扣?
問題1回復:不管是開專票還是普票,都是按照9%稅率征收增值稅。
問題2回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按照文件規定,你們可以憑農民代開的免稅農產品發票計算抵扣9%的進項稅。
11.我們新成立的一個公司,前期是小規模,然后在當年又轉為一般納稅人,那么我們在小規模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復: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若符合以上條件,則可以進行抵扣。否則,不能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
12.我們公司7月份成為一般納稅人,5月收到的增值稅專票能否抵扣?
回復: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
13.參加會議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記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回復:一、按照參會的目的,分別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二、取得會議費的專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以下情況可參考:1.為增加銷售收入而舉辦的營銷會議,屬于銷售費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2.組織員工業務培訓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為客戶報銷承擔的會議費,屬于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 第二十七條
14.水電費分割單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回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可以用分割單稅前扣除,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5.納稅人購買一張從泉州到廣州再到境外的機票,但未分別體現金額。從泉州到廣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進項?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因此,如納稅人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無法體現國內運輸服務的具體金額,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16.請問,我公司本月有一張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丟失了,我們是否可以使用普通辦公用紙張補打印的行程單抵扣進項稅額?
回復:《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需要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使用統一的打印軟件開具,用辦公用紙補打印的行程單顯然不能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8〕54號印發)
17.我企業低價處理倉庫中的商品,增值稅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是否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回復:不需要。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印發)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18.融資租賃利息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回復:《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 財稅〔2016〕36號印發 )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
19.過閘的紙質發票可以抵扣嗎?
回復: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20.現在高速公路還能取得紙質通行費發票嗎?如果是紙質發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回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2018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不可作為抵扣憑證。
21.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回復:是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22. 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回復:《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3. 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回復: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4. 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還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進項稅額?
回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而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5. 房地產項目新老項目混合,老項目開票申報增值稅可以抵扣新項目的預交嗎?
回復:可以的。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6.憑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抵扣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發票名稱能否開具為個人?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27.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28.取得紙質的橋、閘通行費發票如何抵扣進項?
回復: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29. 請問我公司丟失了50張進項發票,用發票聯復印件做抵扣聯,可以嗎,會不會有稅收風險?
回復:專用發票丟失
處理方法:
(1)同時丟失“發票聯、抵扣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注意一般銷售方的記賬聯不要求加蓋發票專用章,如果受票方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需要對記賬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后把復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為記賬憑證、退稅憑證或抵扣憑證。丟失“發票聯或抵扣聯”:丟失“發票聯”,納稅人可憑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丟失“抵扣聯”,納稅人可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退稅憑證或抵扣憑證。
(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丟失怎么處理未做明確規定。般情況下,可以用發票聯或抵扣聯等其他聯次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30. 供應商開發票把我方公司名稱開錯了,并且已經抵扣了6個月的稅額怎么辦?
回復:處理程序如下:
(1)要求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和正確的藍字發票
由于錯誤的發票,是屬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是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
因此,現在應與供應商協商,并在開票系統填寫紅字開票信息,要求供應商開具一張同金額的紅字發票,然后,再開一張同金額的正確藍字發票。
(2)主動補繳稅金和滯納金
由于屬于不合規發票,前面的抵扣進項就是錯誤,納稅人自己發現的,應主動做進項稅額轉出,并到稅務局去更正前面的錯誤申報,補繳稅金(如以前有留抵稅額則可能不需要補稅),補繳稅金會有滯納金。
31.公司員工參加會議,取得會議費發票,應該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嗎?
回復:按照參會的目的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1)為增加銷售收入而舉辦的營銷會議,屬于銷售費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2)組織員工業務培訓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為客戶報銷承擔的會議費,屬于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
32.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嗎?
回復:企業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差旅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主要取決于住宿費的"用途",企業員工在公司經營地或注冊地發生的住宿費,只要不屬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取得專票認證后,也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只要業務是真實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33.購買方已抵扣進項,過后銷售方又沖紅重開,新開的進項購買方要認證嗎(如果認證不是重復了嗎)?
回復: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也就是說,購買方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之后您在取得專用發票進行勾選確認用途。
34.與企業長期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回復:不可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因此,與企業長期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35.納稅人購入原乳,生產巴氏殺菌牛乳、兒童調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殺菌牛乳有原乳單耗數量,可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兒童調制乳、發酵乳和含乳飲料沒有單耗數量,如何確定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回復:兒童調制乳、發酵乳核含乳飲料沒有全國或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部門審定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政策依據: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十二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二)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財政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的適用于本地區的扣除標準。(三)省級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36.我公司前年成立,當年購買稅控設備支付了480元(含當年維護費300元)。由于當時我們一直未產生應交稅金,該費用一直存在,請問未抵減的上述費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間抵扣?是否具有時效性?
回復:可以在當期及以后期間進行抵扣的,不具有時效性,可以一直到抵減完為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 號)一、增值稅納稅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 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 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37.我公司最近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招一批勞務派遣工參與業務宣傳推廣,這些員工需要長時間出差。請問這些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能否在我公司申報抵扣?
回復:《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31 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公告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貴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出差發生的火車票、飛機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個公告的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8.我們員工因公出差,產生了超重行李費用。對于超重托運的行李費用收到了一張電子普通發票,發票中的貨物名稱顯示為*運輸服務*逾重行李費。請問能否作為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額?
回復: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屬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由于逾重行李費屬于貨物運輸服務,不屬于旅客運輸服務,所以貴公司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號)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39.我們公司的產品主要通過進口取得,但因為沒有相關資質,故委托了代理商幫忙進口貨物。針對該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開具的雙抬頭海關繳款書,請問這個繳款書是不是由我公司來抵扣?
回復:如果你公司取得海關繳款書原件,應由你公司進行抵扣進項,同時提供繳款書原件、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等資料。也就是說,誰取得海關繳款書原件,誰來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 號)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即,誰取得海關繳款書原件,應由誰抵扣進項。如果由委托進口單位抵扣進項,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40.納稅人計算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41. 公司的小車通行費能否抵扣?
回復:根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一)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電子發票包括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征稅發票)以及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不征稅發票)。客戶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征稅發票,可按規定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客戶采取充值方式預存通行費,可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不征稅發票,不可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二)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以下簡稱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客戶通行政府還貸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先行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暫時開具不征稅發票。試點完成后,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和第六條規定:“……(三)納稅人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稅務總局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批量選擇確認服務。(四)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臺( http://pjcy.mof.gov.cn), 對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進行查驗。”
因此,應按上述文件確認是否取得可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
42. 請問項目人員的人身意外險做辦公費,進項可以抵扣嗎?
回復:除特殊工種的意外險以外,其他人員的意外險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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