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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應付賬款
是否要確認收入交稅?
一、基本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各地稅務政策
1.貴州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已失效)第四條規定:關于超過五年未支付的應付款項問題。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或超過五年(60個月)未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未在稅前扣除的證明等有效證據)證明債權人未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后支付的,允許稅前扣除。
2.大連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二條:關于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3.江蘇
《江蘇國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答》2、企業取得各類未明確需要納稅的收入是否需要計入納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均需要計入收入總額。“收入以納稅為原則,以不納稅(享受優惠)為例外”。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的收入,除有明文規定屬于稅收優惠(或新稅法下的不征稅收入)外,都應當照章納稅。這一原則看似簡單,其實解決的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問題,即稅務機關證明納稅人有收入即可,而納稅人如果想免除或減輕納稅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嗎?(蘇所便函〔2010〕14號)回復意見: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超過兩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作納稅調減。
補充說明:關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問題(省局二季度問題解答)蘇所便函[2010]14號中明確的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款項,不包括期間雙方仍有正常業務往來的情形。即: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超過兩年以上未支付確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寧波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9]20號,已失效)第二條第十一項規定:關于長期掛帳未付的應付帳款核銷的有關問題: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河北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款項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6.福建
《福建12366問題集_2018年6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44.企業無力償還外債,把欠款列為企業資產,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對于在賬務上體現有逾期應付未付款項,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對等原則,可以比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對確認為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的規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應履行的日期屆滿三年仍未支付的,應并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福建國稅業務案例:來源:福建國稅,發布日期:2018-05-04
業務案例:我公司應付賬款中有幾筆應付賬款,已經超過三年了,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解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但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7.北京
《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實無法支付款項的收入確認問題
問:企業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什么情況下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于何種情況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 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 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于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8.天津
《天津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政策口徑》5.關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已作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于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9.甘肅
《甘肅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知識》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公司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10.大慶
《大慶稅務熱點問答精選》(四十八)長期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問:我企業賬上3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要確認其他收入的規定。企業如果在注銷清算時仍有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處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多數稅務局對應付賬款確認收入的要求年限是3年,但也有部分稅務局是2年、5年甚至不追求年限。年限規定不是處理應付款項唯一的條件,還有證據的問題,不管是企業還是稅務機關,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這筆款項是確無法支付,據此來處理這筆應付款。
2
應收賬款收不回
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內容:
A企業應收B企業一筆貨款金額為3萬元,多次追要,B企業以各種理由拖延不支付。后來就聯系不上了。A曾考慮過法律維權,但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放棄了。現在賬款已超過4年,A決定放棄追款,請問A企業可以將放棄的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B在工商系統顯示仍在持續經營中)。
稅局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
申報應收賬款損失稅前扣除,
需要出具專項報告嗎?
問題內容: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請問這個專項報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還是企業可以自己出具?
稅局回復: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附件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不再留存。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也就是說:
應收賬款損失稅前扣除,只需要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即可,不再需要出具專項報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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