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有網友咨詢,暫估成本一直沒有取得發票怎么辦?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可以列支嗎?對此,企業除了抓緊時間催要發票外,還要掌握政策規定,妥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這主要取決于您單位的性質。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故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所以,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五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來源:中國稅務報、上海稅務、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