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環境中,企業間的無償借款現象普遍存在。然而,如何正確處理這些借款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卻常常令企業主感到困惑。本文將詳細解析相關政策,幫助您有效應對這類財稅問題。
一、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 10萬元以下 (含本數) 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4.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在規定期限內,免征增值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3917。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5.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借款免征增值稅。
什么是企業集團?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
2.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4.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只要該借款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