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況下個人股東分紅需要交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個人股東對公司的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也就是說,個人股東在獲得公司分紅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
1. 股東分紅比例是否必須按出資比例?
答:股東分紅比例并非是必須遵循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可以自由約定。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全體股東可通過簽訂《股東協議》自由約定分紅方式,包括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此約定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非僅通過多數表決權決定。
2. 個人獨資企業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獨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視為投資者個人的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稅款由被投資公司代扣代繳。
3. 公司有盈利但不分紅,是否合法?
答:公司是否分紅及分紅比例屬于公司自治范疇,由董事會、股東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股東意愿決定。《公司法》并未強制要求公司必須分紅,但公司需遵守法定公積金提取等規定。股東不能僅憑公司盈利而強制要求分紅,除非符合特定法律條件。
4. 企業未代扣股東分紅個稅的稅務風險?
答: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股東分紅個稅的義務,將面臨稅務風險。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能面臨50%至3倍的罰款,但無需加收滯納金。企業注意要確保及時、準確地代扣代繳相關稅款,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
5. 稅法是否認可代持股現象?
答:在稅法上,股東身份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顯示的股東名冊為準。代持股現象在稅法上雖無直接定義,但稅務處理時依據的是實際登記在冊的股東信息。
6. 隱名股東納稅義務的認定規定?
答:對于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但非登記股東)的納稅義務,稅法根據隱名股東的身份(自然人或企業)進行不同處理:自然人隱名股東:從顯名股東處取得的稅后股息紅利等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范圍,不用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隱名股東:從顯名股東處取得的所得需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不構成股權投資關系,也不適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政策。
2
股東分紅
以下4種情況不交個稅!
1.個人取得符合免征條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符合免征條件的掛牌公司股票分紅。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分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3
股東從公司拿錢
如何“安全地”少交稅?
(一)公司稅前費用支取
對于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并且合法合理。
具體到股東,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項:
1.股東的工資: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么,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通過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將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降至10%左右。因為有個人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應地抵免一部分個稅。
2.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么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后期沖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沖抵。
3.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4.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采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么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
(二)稅后利潤分配
稅后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分法。
1.股東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么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用工資薪金更好。
2.有限合伙企業持股: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么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
3.有限公司持股:如果股東取出錢來是為了投資,用公司的形式,可免于重復征稅。
4
股東從公司借款
稅務如何處理?怎么做更好?
問題一: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一定要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嗎?
答復:不一定。若是股東從企業借款用于經營的或者年底之前歸還了,不需要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里的納稅年度終了如何理解?
答復:年底12月31日。
問題三:股東個人2022年2月份從企業借款200萬元自用買房,次年2023年3月份還款了,是否2022年還有20%股息紅利個稅的風險?
答復:只要是股東個人借款年底未還、也沒有用于經營,就存在個稅風險。
個人所得稅=200萬元*20%=40萬元
問題四: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除了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外,增值稅是否存在風險?
答復:是的。該筆借款會被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問題五: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
答復: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企業。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六: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風險,那么企業職工從企業借款呢?
答復: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七: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有何建議?
答復:
1. 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 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 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
4. 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 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總的來說,個人股東借款時一定要注意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由暢捷通好會計整理發布,素材來源:國家稅總局、稅政第一線、梅松講稅、談子講稅等。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