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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開發票被征稅上訴,
法院是這樣判的!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4)魯03行終13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曹遠戰,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37030319660831****,漢族,**張店區***園7號樓3單元 102 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張店區稅務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100000004217215N。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西路 156 號。
法定代表人高濤,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羽,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張店區稅務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高銘,山東全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370300004224060W。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柳泉路 248 號。
法定代表人呂文濤,局長。
委托代理人褚英姿,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馮曉玲,山東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曹遠戰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張店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張店區稅務局)、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淄博市稅務局)征繳稅款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23)魯0303行初14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23年4月6 日,曹遠戰向張店區稅務局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張店區稅務局為曹遠戰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發票號碼為13914399,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咨詢費,金額1 980.20元,稅率1%,稅額19.80元,價稅合計2 000.00 元。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69 元。曹遠戰對該征稅行為不服,向淄博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淄博市稅務局于 2023年4月10日收到曹遠戰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分別向曹遠戰、張店區稅務局送達。2023年4月21日,張店區稅務局向淄博市稅務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證據等材料。淄博市稅務局經審查認為,張店區稅務局作出的涉案征稅行為法律適用正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淄稅復字〔2023〕3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維持張店區稅務局作出的涉案征稅行為。曹遠戰仍不服,于 2023年5月28日訴至法院。曹遠戰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張店區稅務局具有作出涉案征稅行為的職權,曹遠戰對此亦未持異議。本案爭議焦點為張店區稅務局所作涉案征稅行為是否合法,即張店區稅務局對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 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 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五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 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14〕35 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月銷售額(營業額)20 000.00元,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500.00元。
由此,張店區稅務局將曹遠戰的涉案應稅行為歸為按次納稅的情形并無不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本案中,張店區稅務局以曹遠戰的應稅行為已經達到按次納稅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按上述2023年1 號公告第二條所載1%征收率對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符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百分之七。
當時有效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據此,張店區稅務局以曹遠戰依法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對曹遠戰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亦符合規定。
淄博市稅務局依法受理曹遠戰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張店區稅務局所作涉案征稅行為予以維持,其—并履行了通知、送達等程序,復議程序及結論亦無不當。
綜上,曹遠戰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曹遠戰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曹遠戰負擔。
曹遠戰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2、撤銷淄博市稅務局作出的淄稅復字〔2023〕3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3、確認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的行政征收行為違法;
4、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張店區稅務局對曹遠戰作出征稅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及淄博市稅務局行政復議中支持張店區稅務局作出的征稅行政行為給出的法律依據都是錯誤的。
具體如下:
1、2023年1號公告規定的免繳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延續的2019年的政策。那年為應對突然出現的疫情影響,扶弱濟困,國家出臺了針對個別弱勢群體免繳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個別弱勢群體包括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體,法無授權即禁止;民事主體,法無禁止即自由。”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足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條強調兩個適用條件:一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月銷售額不足10萬元。并沒有必須考察是否辦證的附加條件,更讀不出“按次納稅”的不能享受本項增值稅免繳優惠的禁止性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 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上面所說的其他個人是指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天然的小規模納稅人,其不能被批準變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自然人主體最弱小,疫情三年影響最大的也是自然人主體,最該給予免稅優惠的也應該是自然人主體。2023年1號公告制定優惠政策的初衷也主要是照顧這部分人。
本案中曹遠戰是自然人身份,是增值稅納稅人中天然的小規模納稅人,被征稅當月的月銷售額只有2 000.00 元,不足10萬元,完全符合2023年1號公告免繳增值稅的規定。
3、“舉重以明輕”的基本法律理論。根據 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月銷售額不足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自然人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足10萬元的當然應享受該免征增值稅政策。國家對承擔納稅義務“重”的企業單位(辦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都給予免稅的政策,顯然沒有理由對承擔同類納稅義務“輕”的更應得到支持輔助的自然人(未辦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更為嚴苛的征稅政策。“舉重以明輕”,后者適用前者的免稅政策是應有之義,根據基本法理即可得出結論,無需單獨再強調。
張店區稅務局將自然人小規模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中單獨分離出來進行征稅無法律依據,是行政濫權,更是一種歧視,不符合國家扶弱紓困的一貫政策。
4、張店區稅務局及淄博市稅務局給出的征稅依據中所謂的“按次納稅,不適用 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繳增值稅的規定”既非法律法規,也非規范性文件,只是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12366納稅咨詢服務平臺的問題答復。12366納稅咨詢服務平臺雖冠名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但其實際上是民間咨詢機構承包的服務機構。其對財稅文件的理解答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其給出的理解答復符合文件原意,納稅人也是執行原文件;其給出的理解答復不符合文件原意,納稅人無需理會,仍然是按原文件執行。張店區稅務局及淄博市稅務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中介機構對文件的限縮性理解為依據進行行政執法完全錯誤。
5、2023年1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與“起征點”規定的關系。2023年1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是一項單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沒有關系。
增值稅上“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這里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如果2023年1號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與“起征點”規定具有交叉關系。那么嚴格按照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作為規范性文件的2023年1號公告也無權對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月銷售額超過“起征點(超過2萬元不足1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免征增值稅政策。而實務中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都享受了2023年1號公告規定的的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這也可以說明,2023年1號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與營改增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沒有關系。
如果硬要將這兩者聯系在一起,那么稅務機關在這個政策的執行上就應一視同仁,而不應對其中的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而對其中自然人性質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實務中的這種做法是選擇性執法,有瀆職之嫌。國家政策是給予月銷售額不足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優惠。“月銷售額不足十萬元”相對抗風險能力強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能享受這個優惠;同樣是“月銷售額不足十萬元”相對抗風險能力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自然人,更應該能夠享受才符合邏輯。
但張店區稅務局卻選擇性執法,差別對待,歧視對待自然人,完全不符合遵照中央扶弱濟困精神而制定的2023年1號公告的精神。一審法院對行政機關征稅的行政行為未作全面審查,對張店區稅務局錯誤的行政執法依據未予糾正,對張店區稅務局在沒有合法征稅依據的情況下的征稅行為不予糾正,任由張店區稅務局在沒有征稅依據的情況下憑民間咨詢機構承包的12366歪曲解讀財稅文件的答復執法,造成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無法真正貫徹落實到基層。一審判決書全盤照抄了張店區稅務局和淄博市稅務局答辯書中的內容,而對曹遠戰一審中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置之不理,且在一審判決書中不作任何回應。
一審法院對張店區稅務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中介機構的政策理解答復為行政執法依據不作糾正,任由其侵犯納稅人權益,助長了行政機關濫權風氣。綜上,一審法院對張店區稅務局行政行為中適用的錯誤法律依據及淄博市稅務局行政復議中適用的錯誤法律依據不做認真審查糾正,對曹遠戰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理由及單獨提供的質證意見置之不理(未在一審判決書中進行任何的分析回應)。最終因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具了錯誤的判決結果。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客觀上為行政機關的錯誤行政行為進行了背書,客觀上助長了行政機關的有恃無恐的濫政行為,使國家扶弱濟困的政策打了折扣,造成了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
被上訴人張店區稅務局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曹遠戰的上訴請求。
1、張店區稅務局嚴格按照程序受理曹遠戰代開發票的申請并代為開具發票。曹遠戰于2023年4月6日在張店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張店區稅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嚴格按照流程受理曹遠戰代開發票的申請并代開了發票代碼為037002100105、發票號碼為 13914399、金額 1 980.20 元、稅率1%、稅額 19.80 元,價稅合計2 00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曹遠戰繳納增值稅 19.8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
2、張店區稅務局征收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法律正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000-20000 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根據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14〕35 號) 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0 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月銷售額(營業額)20 000.00 元,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500.00 元。”按照上述規定,“月銷售額”指的是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應按此起征點幅度計算繳納增值稅;“每次(日)銷售額”指的是按次納稅的納稅人應按此起征點幅度計算繳納增值稅。曹遠戰根據上述規定已經達到按次納稅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根據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此條款的“月銷售額”對應的是上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的按期納稅的納稅人,而不是按次納稅的納稅人。根據2023年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根據代開發票金額1 980.20 元,應按照1%征收率征收,應征收增值稅19.80 元。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上述規定,根據代開發票金額1 980.20元,按照以上規定的文件征收, 應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綜上所述,張店區稅務局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征收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依規征收稅款。
結合上述情況,請求駁回曹遠戰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淄博市稅務局辯稱,1、淄博市稅務局作出的復議決定,程序合法。《行政復議法》(2017)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淄博市稅務局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曹遠戰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2023年4月17日向曹遠戰直接送達《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2023年4月17日向張店區稅務局直接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張店區稅務局于2023年4月21日提交答復書及證據材料。淄博市稅務局于2023年5月26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向曹遠戰直接送達。淄博市稅務局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2、淄博市稅務局作出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2023年4月6日,曹遠戰向張店區稅務局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張店區稅務局為曹遠戰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發票號碼為13914399,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咨詢費,金額1 980.20元,稅率1%,稅額19.80元,價稅合計 2 000.00 元。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 元。”曹遠戰的應稅行為屬“按次納稅”,銷售額達到了增值稅的起征點。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 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曹遠戰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但曹遠戰代開發票中的咨詢費金額1 980.20元不屬于月銷售額,不享受第一條中的免征政策,應按照第二條中的減按1%繳納增值稅。張店區稅務局征收增值稅19.80元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 號)第一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上述規定,張店區稅務局征收曹遠戰城市維護建設稅0.69 元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淄博市稅務局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淄稅復字〔2023〕3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張店區稅務局作出的涉案征稅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3、曹遠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曹遠戰的應稅行為不屬于按期納稅,不享受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免征稅的政策。2019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發布《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2. 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因此,曹遠戰應稅行為屬“按次納稅”,不適用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繳增值稅的規定,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并享受了稅率1%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國家稅務總局已對個人代開發票應稅行為適用1%的稅率作出了明確解答。2023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布“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對該問題作出解答:“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辦稅服務廳代開2 000.00元的發票,由于超過按次納稅500元的起征點,按照 3%征收率繳納了稅款,代開了 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我是否能享受減按 1%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發票?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第四條規定,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予以退還,您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代開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追回。”綜上,淄博市稅務局作出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現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已隨卷宗移送本院。各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本案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均無異議,曹遠戰對張店區稅務局的涉案征稅行為和淄博市稅務局的涉案行政復議行為的程序并無異議,對于涉案征稅行為的數額計算亦無異議,其異議主張在于認為其應稅行為應當按 2023年1 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屬于按期納稅而應予以免稅。而涉案征稅行為系按 2023年1 公告第二條規定確定曹遠戰系按次納稅而予以征稅。本案的審理重點問題是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和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是否合法以及淄博市稅務局作出的淄稅復字〔2023〕3 號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關于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19.80元的合法性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該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第四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五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14〕35 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月銷售額(營業額)20 000.00 元,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500.00 元。”2023年1 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 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相關稅務規定向國家繳納增值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額未達到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則應依法計征相應的增值稅。
關于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均作出了相同的區分性規定。即增值稅起征點幅度以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予以區分,按期納稅以月銷售額確定起征點幅度,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應按以月銷售額確定的起征點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則以每次(日)銷售額確定起征點幅度,按次納稅的納稅人應按以每次(日)銷售額確定的起征點計算繳納增值稅。各省具體適用的增值稅起征點由省級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上述規定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并上報備案。山東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增值稅起征點進行了統一調整,分別確定為月銷售額(營業額)20 000.00元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00元。此處的月銷售額(營業額)20 000.00 元的起征點對應的應是按期納稅的情形。2023年1號公告對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的政策又進行了特別規定,其第一條規定了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該條優惠政策對應的亦是以月銷售額確定起征點的按期納稅的情形,而非以每次(日)銷售額確定起征點的按次納稅的情形。對于以每次(日)銷售額確定起征點的按次納稅的優惠政策則應適用2023年1號公告第二條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另外關于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在稅收實務中的區分,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規和相應稅務政策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政策解讀也明確對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認定為按期納稅還是按次納稅系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本案中,各方對曹遠戰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均無異議。曹遠戰向張店區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項目為勞務收入即咨詢費,依法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項目。對于該勞務收入,曹遠戰在二審調查中明確表示如本案咨詢費這樣的勞務收入并非每月均有,在2023年一共實際發生四五次,開具發票的只有本案這一次,其同時還明確表示并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從本案曹遠戰的具體情況來看,其并非專門經營涉案勞務而具有相應月銷售額,不屬于按期納稅者,不存在按照2023 年1號公告第一條免征增值稅的事實基礎。故張店區稅務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和2023年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政策解讀精神,對于曹遠戰的涉案代開發票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認定為按次納稅,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曹遠戰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已經超過了山東省按次納稅的每次銷售額500.00 的增值稅起征點,其依法應當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張店區稅務局根據2023年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向曹遠戰征收增值稅 19.80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關于張店區稅務局向曹遠戰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0.69 元的合法性問題。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以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百分之七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當時有效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 年第10號)第一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故張店區稅務局以曹遠戰依法繳納的增值稅稅額19.80元為計稅依據按上述稅率對曹遠戰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0.69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關于淄博市稅務局作出的淄稅復字〔2023〕3 號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淄博市稅務局在受理曹遠戰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經依法審理后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維持張店區稅務局作出的涉案征稅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淄博市稅務局在涉案行政復議過程中履行了受理、要求被申請人答復、審查、作出復議決定以及相應的送達等程序,其復議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征稅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決定均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曹遠戰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 50.00 元,由上訴人曹遠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商利群
審判員 榮明瀟
審判員 王艷艷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公章)
法官助理 王敬波
書 記 員 趙佳
案情總結:
1、曹某認為,自然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應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免增值稅政策。
2、稅務機關認為,10萬元以下的免增值稅政策適用按期繳稅的納稅人,曹某是按次繳稅,應適用超過500元起征點繳稅的規定。
曹某訴至法院,結果一審二審均敗訴。
2
自然人代開發票九大涉稅問題
一、自然人代開的發票,能否享受月不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復:一般來講不可以的,因為自然人屬于按次納稅,不屬于按期納稅。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自然人如何在電子稅務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自然人進入電子稅務局后,選擇我要辦稅,點擊代開增值稅發票;根據要代開的事項選擇進入不同的模塊,根據提示及真實業務填寫各項信息,點擊下一步后,系統自動計算需繳納的稅費;點擊提交申請,代開發票申請成功,可直接點擊“去繳款”進行稅費繳納;可通過“查看詳情”查看《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三、支付自然人勞務報酬,是否需要自然人代開勞務費發票?
答復:不一定。
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不超過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憑證稅前扣除。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四、個人能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復:有的業務是允許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開房租專票。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暫行辦法》(財稅〔2016〕1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五、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虛開發票現象?
答復:是的。只要是沒有真實業務而去代開的發票,一律屬于虛開現象,照樣要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參考: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我個人去稅務大廳自然人代開一張“安裝費”的發票,稅務大廳征收個人所得稅嗎?還是支付單位來扣繳個稅?
答復:由于“安裝費”項目屬于經營所得,你去稅務局自然人代開發票的時候,大廳直接征收經營所得的個稅(比如有的地方安裝0.5%、有的1%征收率),因此支付單位無需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了。
參考:
1、《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七、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發票,還有地點要求嗎?
答復:是的。
注意自然人代開發票的地點。
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于無效憑證。
參考: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八、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勞務報酬發票,支付單位若是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有風險嗎?
答復:有風險。
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代開發票單位( 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
九、自然人代開發票,哪些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答復:自然人去稅局代開的以下發票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支付方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1、咨詢費;2、服務費;3、設計費;4、審計費;5、審稿費6、課酬費;7、演出費;8、翻譯費;9、代理費;10、介紹費;11、代辦費;12、勞務費;13、化驗費;14、測試費15、展覽費;16、其他。
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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