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務招待費,大家經常有很多疑問!進項稅到底能不能抵扣?所有的招待費進項都要轉出嗎?
我們一起來看看稅務局是怎么回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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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是否都屬于交際應酬?
是否都要進項轉出?
一、業務招待費是否都屬于交際應酬?
其實,增值稅和所得稅都并未明確定義業務招待費范圍,增值稅中的“交際應酬消費”與所得稅中的“業務招待費”具體二者內容是否完全重疊等同,也并無相關文件明確。
增值稅上進項抵扣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016年36號第二十七條:(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進項到底要不要轉出?看稅務官方回復!
問題內容:
招待客戶,取得的業務招待費中的住宿費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稅局回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頂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七)財政部和本條第(四)項、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貴司描述,若是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總結: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
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意義上理解,業務招待費可能包括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宴請、旅游景點參觀、娛樂、交通以及住宿費用;相關客戶的紀念品贈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戶關系的維護,可能是為了市場營銷拓展,可能是處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支出。因此我們認為整體上來說 “業務招待費”概念應該大于增值稅概念中的“交際應酬消費”,業務招待費中屬于交際應酬消費性質的支出其對應進項不得抵扣。
目前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屬于36號文中不得抵扣的“交際應酬消費”項目,存在疑惑的費用主要說明如下:
1、差旅費相關
(1)本企業員工差旅費:
本企業員工因生產經營需要異地發生住宿、餐飲、交通等費用屬于生產經營相關的必要支出,除36號文規定的“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后面發文納入抵扣范圍)、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明確不得抵扣的項目外,員工出差相關的住宿費取得進項稅發票可進項抵扣。
(2)負擔其他企業員工差旅費:
其他企業員工負擔的差旅費而取得的住宿進項發票能夠抵扣需要結合其業務性質綜合判斷。
例:A企業為B公司供應商,由于A企業銷售B企業的產品在保質期內,A免費為B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在保修期內提供的無償保修服務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但是需要B公司承擔A公司人員維修期間的住宿等費用,該項費用企業列入業務招待費,而住宿費非交際應酬性消費而屬于生產性支出,此種情況下發生的住宿費可以抵扣。
2、企業因市場開發、拓展而招待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產生的住宿、宴請、娛樂費用
根據總局解釋,正是由于此類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應交際應酬消費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會議費
企業應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內容計入會議費稅前列支和抵扣,會議費正常情況下需要提供會議時間地點人員、會議記錄等材料作為稅前扣除的輔助材料,同時其符合上述情況的會議費不屬于交際應酬費范疇可以進項抵扣。
同時,企業應嚴格區分會議服務中的會議費、餐飲費等支出,正常來說會議期間提供的會議現場的茶歇屬于會議服務的一部分,可以合并開具會議費發票并進項抵扣,而會議期間在酒店餐廳消費的餐飲服務應單獨開具發票,且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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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標準
一、業務限制:費用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
二、比例限制:兩者孰低
1、實際發生額的60%
2、當年營業收入的5%。
除了上述基本規定外,還有2項特殊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的規定: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哪些呢?
扣除基數:銷售(營業)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3、視同銷售收入
4、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
5、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6、查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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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常見問題解答
1、公司與客戶一同出差考察,為客戶報銷的機票等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公司與客戶一同出差考察,為客戶報銷的機票等費用,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限額扣除。但是,取得的機票等,不得抵扣進項稅
2、分支機構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就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公司應該按照總分機構實現的收入總額,乘以相應比例進行計算扣除限額。
3、公司同時投資了兩家子公司,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為銷售產品收入,請問,從子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可以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如果公司不屬于這類企業,從子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不能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4、我們單位主營業務是投資理財,通過購買理財產品獲取的收益均按規定計入了投資收益科目,故營業收入科目期末余額為0。想請問下這種情況下做所得稅匯算時業務招待費如何抵扣?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之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因此,允許將投資收益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僅限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若貴公司屬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可以扣除;若不屬于,則不能扣除,
5、業務招待費后附哪些憑證是必需的?
答:憑證資料可以包括發票、收據、銷售賬單、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并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系,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并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業務人員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后追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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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常見的
10個易錯涉稅問題
1、用于業務招待費的禮品,未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2、未將視同銷售收入計入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企業在計算銷售收入是未計算視同銷售收入,則很有可能導致當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降低,導致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
3、將所有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中
很多企業只要見到餐費,就二話不說直接計入到“業務招待費”。根據我們上面所說,并非所有餐費都屬于業務招待費而是需要做好區分,以免導致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
但是我們將餐費計入其他科目時,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應的材料,證明業務的真實,否則,實務中,稅務檢查時可能會面臨納稅調增的問題。
4、將業務招待費計入其他科目
實務中,往往有很多企業為了能夠不受到招待費限額的限制,選擇將招待費計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來達到全額扣除的目的。對于這種情況,檢查的時候只要翻閱憑證就很容易被發現,因此奉勸大家不要如此操作!
5、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計入業務招待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費用的支出首先必須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因此,對于那些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現實中不乏企業直接給領導購物的情況,但是如果為領導購買的東西,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話,那么就不能稅前扣除
6、取得不合規的招待費發票
如果公司外購禮品用于招待,務必取得公司抬頭的發票。如果個人墊資購買,開具的是個人抬頭的發票,或者無法取得發票只有收款憑證的,往往也不能稅前扣除。
7、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能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據實限額扣除,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才能夠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額直接計算扣除。
除此以外,對于無法證明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也不得扣除
8、非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不作為基數
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之所以包括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是因為此類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紅和轉讓所得屬于其營業收入,而對于其他企業來說,上述所得并非營業收入。
而對于所有企業來說,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等,均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9、業務招待費未單獨核算,導致不能準確確定金額的,稅局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比如說企業年會上,對其客戶及供應商代表等贈送的小禮物都屬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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