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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這一政策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勞動條件、人均壽命、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為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解決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將國家原來沒有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合同制職工中的女性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統一為55周歲。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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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并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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