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會計都不會處理的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事項,今天統一講解下。
1、因業務開展的需要,招待客戶就餐,會計核算上列“招待費”;
2、員工食堂就餐、活動聚餐、加班聚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福利費”;
3、員工出差就餐,在標準內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差旅費”;
4、企業組織員工職業培訓,培訓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教育經費”;
5、公司在酒店召開會議,會議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會議費”;
6、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開辦費”;
7、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員工餐費補貼,會計核算上列“工資薪金”;
8、企業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董事會費”;
9、工會組織員工活動,活動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工會經費”。
1、設企業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Y;
2、設企業當期銷售(營業)收入為X;那么,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Y×60%與X×5‰,即Y×60%≤X×5‰,通過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說,在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就可能用足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1、按照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銷售(營業)收入的15%(特定行業為30%),是業務招待費的30倍(特定行業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額空間。
2、業務招待費的目的是通過開展必要的招待活動,以達到維護企業與客戶的關系與形象,從而促進銷售,然而,業務宣傳費也具有與此類似的動機。
3、如果能夠有效搭配,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之間的開支,將會起到很好的節稅作用。
例如:企業經常向客戶贈送煙酒、茶葉、土特產等禮品,這部分開支應納入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但如果企業改為贈送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則這些禮品起到了推廣宣傳的作用,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
1、準確把握稅法中的銷售(營業)收入與會計中確認的營業收入存在的差異;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如: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第2點所列的這些項目在會計核算中更多地體現在費用支付項目中。比如,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資產,一般計入銷售費用;用于對外捐贈的資產,計入營業外支出;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的資產,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等。
4、企業應足額、正確的將這些項目按視同銷售收入,在匯算清繳申報時加入銷售(營業)收入,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因企業瞞報或漏報的收入被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因此,企業應如實申報視同銷售收入,避免瞞報漏報帶來的納稅風險,準確核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業務招待費是以銷售(營業)收入作為扣除基數,企業可通過下設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方式來提高費用限額的扣除基數。例如,將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通過將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實現對外銷售,可以直接帶來近倍的銷售收入,費用限額扣除的基數可獲得提高。
設立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直接起到節稅作用,但也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響企業的整體戰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設立這樣的分支機構,需要綜合決策。